第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域发展战略和重大工程,统筹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围绕大农业、大装备、大旅游、大数据等产业集群和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新康养、新服务、新电商等产业发展以及新基建、新环境、新生活、新消费等设施建设需求,加强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产业与人才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具有研发优势的骨干企业牵头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打造产业发展高端智库平台,开展产业关键技术联合攻关,培养科研人才和创新团队。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