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才发展条例/第二章 人才培养第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省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重点企业遴选培养科技领军人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科技领军人才围绕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组建专业性、特色性科技创新团队,在科研经费、团队建设、项目承担、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