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中小学校应当改进和创新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注重激发学生的良好兴趣和创新意识,鼓励青少年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应当围绕服务国家战略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符合需求的人才培育课程或者专业,加大对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力度,全面提升人才供给能力。
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省内科技项目,建立科学家工作室、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技创新中心、首席技师工作室、师徒工作间等,发挥企业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联合培养人才,联合开发课程、开展教学,依托企业培训中心、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培养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