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与毗邻市协同实施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措施:

(一)协同发布共同治理的通知、通告;

(二)协同编制水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三)协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四)协同开展定期巡河;

(五)协同调配水库水量;

(六)协同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