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辽河流域协同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与长春市、四平市(以下简称毗邻市)建立健全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动和协商机制:(一)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二)加强联防联控机制建设;(三)健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四)完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