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辽河流域环境承载能力和水污染防治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禁养区内不得违法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