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跟踪学习、意见征集等工作机制,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