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二十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劳动人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