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教育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残疾人的申请为其参加中考、高考和其他国家教育考试提供平等机会和便利。残疾人可以申请免试因身体残疾不适宜的体育项目,听力残疾人可以按照规定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设备或者免除外语听力考试。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对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残疾学生,并根据专业特点适当降低对身体条件的要求。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