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助学措施:
(一)对困难残疾幼儿发放入园补助;
(二)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免除学杂费、教科书费、住宿费,对寄宿的困难残疾学生补助生活费;
(三)对高中阶段困难残疾学生免除学杂费;
(四)对高中阶段和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残疾学生给予资助;
(五)将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普通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部)就读的残疾学生,优先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困难残疾人家庭学生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同等享受相关助学补助。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