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七条有效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并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并及时交办。代表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按照本条例办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