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并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并及时交办。

代表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按照本条例办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