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阿里地区工作委员会及其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代表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保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