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代表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应当在向承办单位反馈的同时,告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由其交承办单位再作研究,承办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求撤回的,由交办单位通知承办单位,办理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