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代表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应当在向承办单位反馈的同时,告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由其交承办单位再作研究,承办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求撤回的,由交办单位通知承办单位,办理即行终止。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