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或者责令其卸到指定水域,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使用超过有效次数或者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伪造、变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以买卖、出租、出借等方式非法转让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运载数量明显不符合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记载数量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