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采砂人、运砂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监理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监理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