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采砂船舶未在作业区或者指定的停泊区停泊、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作业区或者指定的停泊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到达作业区或者指定的停泊区;逾期不到达的,扣押违法停泊船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