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河道采砂人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和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的约定采砂;

(二)不得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禁采期从事采砂作业;

(三)每日19时至次日7时不得从事采砂作业;

(四)不得损坏水工程、河岸、航道,破坏水生态环境;

(五)不得伪造、变造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以买卖、出租、出借等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六)不得妨碍水上交通安全;

(七)不得为超载运砂提供便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