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九条有效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县级以上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选举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总工会委员会在工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各级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副主席组成的主席会议负责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