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的地方建立总工会,地区设立工会办事处,企业和职工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依法可以建立总工会或者工会联合会,设区的市级以下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行业工会联合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设立基层工会组织,各产业、系统视其工作性质设立产业、系统工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