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会组织办公、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拨给工会组织使用的不动产及各类设施,工会组织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