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于当月十五日前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

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财政部门依法足额列入年度预算。

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的工资部分应当缴纳的工会经费,由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拨缴。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按照规定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由各级税务部门实行代征。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