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应当依法为所属工会组织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对损害职工或者工会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等形式,予以督促整改或者提出依法查处的建议。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应当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和心理咨询,为职工提供心理疏导、心理援助等服务。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