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与同级工会组织、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各级工会组织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等制度,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