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八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指导新业态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优化劳动者关爱服务,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协助同级工会指导和推动其建立工会组织。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