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有效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对职工进行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教育引导职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旗帜鲜明反对分裂、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弘扬老西藏精神、“两路”精神、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不断提高职工政治思想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使各族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