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移民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接到界标、界线标志物和边界通视道情况异常报告不及时处理的;(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