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跨越国界线进行捕捞、运输、接驳等活动的;
(二)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浮动设施非法跨越国界线在外方一侧停靠的;
(三)在界河架接接通外方的浮桥或者通道的。
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等财物可以依法扣押。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