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边界通视道内进行耕种、挖掘、设施修建、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到边界线的活动的;

(二)采用火烧、使用化学药剂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危害的方法清理边界通视道的;

(三)擅自开辟通往国界线的道路、通道的;

(四)跨越国界进行安葬、建坟、砍伐、放牧、耕种、狩猎等活动的;

(五)在国界线本自治区一侧五百米范围内违反规定采矿的。

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等财物可以依法扣押。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