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组织、运送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协助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边境管理区收留、雇用、安置无有效证件人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