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组织、运送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协助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边境管理区收留、雇用、安置无有效证件人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