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出海船舶出现改造、买卖、转让、出租、出借、报废、灭失等情形,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船舶所有人或者实际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备船舶变更信息。

出海渔民、船员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备变更信息。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