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移民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边防治安宣传,提高边防治安意识。边境地区、沿海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群众性组织应当协助开展边防治安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