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边境地区、沿海地区人民政府根据边防治安管理需要,可以聘请边防协管人员,协助移民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开展边防治安管理工作。在沿海地区船舶较多的乡镇、街道,可以建立协助船舶治安管理的群防群治组织。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