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边境地区边防治安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界标、界线标志物,发现界标、界线标志物和边界通视道情况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移民管理、公安、外事等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