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进行安全评估:
(一)整机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或者主要零部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二)因故障导致人员死亡或者严重人身伤害的;
(三)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四)曾遭受水浸、火灾、雷击等灾害影响的;
(五)其他情形需要安全评估的。
电梯安全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继续使用电梯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的参考。
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电梯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