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等要求组织开展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层站与救援通道等土建工程设计与施工,并组织土建工程施工、监理以及电梯制造、安装等单位对电梯土建工程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安装施工。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新增工程结构、井道、底坑和救援通道等符合规定。

电梯土建工程防渗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八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电梯用于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运载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

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规范,指导电梯土建工程设计、建设和选型配置。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