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项规定,采用技术手段限制、干扰电梯正常使用或者取消电梯安全保护功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一项规定,未经电梯使用单位书面同意,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