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质量安全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一)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必需的备品配件;(二)提供电梯施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故障处理和应急救援等技术指导;(三)永久保存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出厂随附技术资料副本;(四)不得设置控制密码等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五)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等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