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质量安全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必需的备品配件;

(二)提供电梯施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故障处理和应急救援等技术指导;

(三)永久保存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出厂随附技术资料副本;

(四)不得设置控制密码等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五)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