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全省各级机关、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便利。

代表所在单位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保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