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全省各级机关、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便利。代表所在单位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保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