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高质量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有效推动问题解决,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代表应当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通过走访和参加专题调研、视察、代表小组活动等形式,认真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在收集民情、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基础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