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工作。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参加办理工作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以下称承办单位)的法定职责,是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重要体现。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