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第四十一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开展常委会领导接待代表活动、召开办理工作座谈会或者组织代表视察、评议、跟踪督办、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