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承办单位认真研究办理,做好答复意见的落实工作。具体工作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委员会对口联系的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检查督促和跟踪督办。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内部督查制度,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协调和督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