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第四十二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在年度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分别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报告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报告,应当通过浙江人大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和代表公开。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