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时,应当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重点办理工作情况。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