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对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制定督办工作方案,通过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委员会会议等形式听取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情况汇报和代表意见。办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