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公开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总体工作情况、答复内容及吸收采纳情况。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其办理情况,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敏感事项的,依法不予公开。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