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三十四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公开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总体工作情况、答复内容及吸收采纳情况。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其办理情况,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敏感事项的,依法不予公开。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