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三十三条有效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抄送省和相关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承办单位为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还应当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