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对承办单位的答复,代表评价不满意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督促承办单位再次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重新书面答复代表。

承办单位再次答复后,代表评价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书面说明有关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可以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代表原选举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代表意见和承办单位办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对承办单位的答复,代表评价满意但仍就同一事项连续多次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可以根据代表的要求,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代表原选举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代表意见和承办单位办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