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三十一条有效代表应当自收到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数字化应用系统对办理工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